既然退休金不能统一标准,那就征收退休金税!
既 然“全民退休金统一标准”的梦想不能实现,那就将诉求再退一步:征收退休金税。
至少目前来看,征收退休金税有如下理由。
第一,征收退休金税可促进公平,缩小差距,这是最核心的一点。目前机关事业单位、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差距巨大。通过税收进行二次分配,可以对高退休金人群征收一定的税,用以补贴低退休金群体,缓解“退休双轨制”遗留的社会矛盾。
第二,征收退休金税可增加养老金资金池。中国正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,养老金支付压力巨大。向高收入退休群体征税,可以开辟新的资金来源,补充全国社保基金,缓解整体压力。
第三,征收退休金税是与国际接轨的做法。在许多发达国家(如美国、英国、德国),养老金(包括国家发放的和私人储蓄的)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。征税原则通常是“量能课税”,即只对超过一定免税额度的部分征收,不会影响低收入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。
第四,征收退休金税可激励在职期间多缴多得。如果税制设计合理(例如设置较高的起征点),仍然可以保持“多缴多得、长缴多得”的激励机制。在职时缴费多,退休后虽然可能纳税,但实际到手的收入依然更高,不会严重打击参保积极
鉴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,已有异化为劫贫济富工具的趋势,因此建议退休金税的起征点应适当提高,譬如,可将起征点设为10000元,10000~15000元,税率10%;15000~20000元,税率20%;20000元以上,税率40%。
当然,征收退休金税在政治、社会和心理层面可能面临极大的阻力,反对的声音可能主要来自高收入群体和现行制度的既得利益者。
有人可能会说征收养老金税会造成社会契约与信任危机。养老金本质上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一种“社会契约”,在职人员每月缴纳社保,是基于对“退休后能按时足额领取承诺的养老金”的信任。如果在领取环节突然开征新税,会被视为政府违约,会损害政府公信力。这个因素确实存在,但这个理由成立么?这是不是知错不改?话说回来,违约也不是第一次,再多一次又能咋的?
还有人可能说征收退休金税会直接减少退休人群可支配收入,会抑制消费,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。我想说的是,一个人生活需要的消费额度是有极限的,当其收入畸高时,在满足生活需求前提下,给他再多的钱又能增加多少消费?实际情况可能恰恰相反,将征收退休金税的资金用在广大低收入群体的退休金上,是不是可以大面积、大幅度促进消费?
最后,我想说的是,很多时候,如果仅仅满足于朝着阻力最小的方向走,而不是朝着最正确的方向走,从长远看,可能最后会付出更大的代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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